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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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