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總部是教育部,在直轄市則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是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補習及進修教育的相關事項。例如,教育部負責制定和評估教學課程、檢查及監管補習機構的運作,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負責審核和核准補習機構的設立申請、監管和處理補習機構的違規行為等。
補習學校分普通補習學校及職業補習學校,各依其所補習科目或採用教材之程度分初中高三級,初級補習學校相當於中心國民學校之高級部,中級補習學校相當於初級中等學校,高級補習學校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中央為教育部;省(市)為省(市)教育廳(局);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各層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依一般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將「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補習學校分普通補習學校及職業補習學校,各依其所補習科目或採用教材之程度分初中高三級,初級補習學校相當於中心國民學校之高級部,中級補習學校相當於初級中等學校,高級補習學校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中央為教育部;省(市)為省(市)教育廳(局);縣(市)為縣(市)政府。
明定各層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依一般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將「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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