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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修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之。進修學校分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大學進修學校三級。各級進修學校,由同級、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
  2. 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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