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5 條規定了進修教育的實施機構和類型。根據該法規,進修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設立進修學校來實施,並分為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和大學進修學校三個級別。每個級別的進修學校均由同級、同類以上的學校附設而成。此外,法條還強調在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的設立。 參考資料: 《勞資爭議仲裁實例演練》https://reurl.cc/219G9a
補習學校上課得採用按日制,或間日制,採用按日制者,每日上課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採用間日制者,每日上課時間不得少於三小時。 補習學校每一科目教學總時數,不得少於同級正式學校課程標準內規定總時數三分之二,每一科目修業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
進修補習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實施之。進修補習學校分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二級。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分為普通與職業二類,各相當於同性質高級中等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相當於同性質之專科學校,其修業年限均不得少於同性質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
進修補習教育,由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實施之。進修補習學校分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大學進修補習學校三級。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各相當於同性質之學校,其修業年限均不得少於同性質、同等級之學校。
立法理由一、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增列大學進修補習學校乙級,以為辦理空中大學之依據。 (一)開辦空中大學,既為現實環境之所需,亦為世界潮流之所趨。 (二)為提供在職人員繼續教育之機會,緩和大學升學壓力,促進各大學間學術交流與教材、教法之改進。 (三)地方民意機關、主管人事機關、社會人士及輿論曾先後建議開辦空中大學。 二、將「高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以資明確。
進修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之。進修學校分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大學進修學校三級。各級進修學校,由同級、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 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之設立。
立法理由一、「進修補習教育」修正為「進修教育」,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二、原條文末段關於進修學校相當於同性質學校及其修業年限之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已有相關明文,故予刪除。 三、「同級、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之規定,係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四、增列第二項,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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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上課得採用按日制,或間日制,採用按日制者,每日上課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採用間日制者,每日上課時間不得少於三小時。 補習學校每一科目教學總時數,不得少於同級正式學校課程標準內規定總時數三分之二,每一科目修業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
進修補習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實施之。進修補習學校分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二級。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分為普通與職業二類,各相當於同性質高級中等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相當於同性質之專科學校,其修業年限均不得少於同性質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
一、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增列大學進修補習學校乙級,以為辦理空中大學之依據。 (一)開辦空中大學,既為現實環境之所需,亦為世界潮流之所趨。 (二)為提供在職人員繼續教育之機會,緩和大學升學壓力,促進各大學間學術交流與教材、教法之改進。 (三)地方民意機關、主管人事機關、社會人士及輿論曾先後建議開辦空中大學。 二、將「高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以資明確。
一、「進修補習教育」修正為「進修教育」,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二、原條文末段關於進修學校相當於同性質學校及其修業年限之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已有相關明文,故予刪除。 三、「同級、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之規定,係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四、增列第二項,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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