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的規定,短期補習教育可以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並可以分為技藝補習班和文理補 習班兩類。修業期限可以從一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 參考資料: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條文,中華民國法務部教育司,2018年9月12日,http://edu.law.moj.gov.tw/Eng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2
補習學校學生修業完畢經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與及格證書。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補習學校學生修業完畢經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與及格證書。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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