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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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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的規定,短期補習教育可以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並可以分為技藝補習班和文理補 習班兩類。修業期限可以從一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 參考資料: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條文,中華民國法務部教育司,2018年9月12日,http://edu.law.moj.gov.tw/Eng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2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330920 制定)

補習學校學生修業完畢經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與及格證書。

(0650629 全文修正)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0880601 全文修正)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30920 制定)

補習學校學生修業完畢經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與及格證書。

(0650629 全文修正)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088060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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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 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