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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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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7 條規定了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定補習教育的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執行辦法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文件,如「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解釋─補救教學」等文件。

立法沿革 6

(0330920 制定)

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正式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經試驗及格者,得以同等學力投考正式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已在各級補習學校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並得以同等學力投考與原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正式學校。

(0650629 全文修正)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0710525 修正)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進修補習教育既延伸至大學,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又目前政治大學、成功大學均附設有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修正為「....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限」。

(0860429 修正)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專科以上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0880601 全文修正)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與學制有關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將所定「進修補習」教育之「補習」兩字刪除,予以更積極之急義。   三、將「特別補習」修正為「在監補習」,俾明確易懂;「勞工補習」已由相關單位辦理,故予以刪除;另配合進修教育,增列「進修」等方式為之。   四、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主管部會」修正為「相關主管機關」。

(0910620 修正)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立法理由明定授權教育部會同法務部等機關訂定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教育之辦法之內容及範圍。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330920 制定)

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正式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經試驗及格者,得以同等學力投考正式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已在各級補習學校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並得以同等學力投考與原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正式學校。

(0650629 全文修正)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0710525 修正)

進修補習教育既延伸至大學,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又目前政治大學、成功大學均附設有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修正為「....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限」。

(0860429 修正)

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088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將所定「進修補習」教育之「補習」兩字刪除,予以更積極之急義。   三、將「特別補習」修正為「在監補習」,俾明確易懂;「勞工補習」已由相關單位辦理,故予以刪除;另配合進修教育,增列「進修」等方式為之。   四、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主管部會」修正為「相關主管機關」。

(0910620 修正)

明定授權教育部會同法務部等機關訂定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教育之辦法之內容及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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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7 條規定:「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