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