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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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