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7 條規定了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定補習教育的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執行辦法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文件,如「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解釋─補救教學」等文件。
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正式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經試驗及格者,得以同等學力投考正式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已在各級補習學校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並得以同等學力投考與原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正式學校。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進修補習教育既延伸至大學,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又目前政治大學、成功大學均附設有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修正為「....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限」。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專科以上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與學制有關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將所定「進修補習」教育之「補習」兩字刪除,予以更積極之急義。 三、將「特別補習」修正為「在監補習」,俾明確易懂;「勞工補習」已由相關單位辦理,故予以刪除;另配合進修教育,增列「進修」等方式為之。 四、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主管部會」修正為「相關主管機關」。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立法理由明定授權教育部會同法務部等機關訂定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教育之辦法之內容及範圍。
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正式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經試驗及格者,得以同等學力投考正式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已在各級補習學校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並得以同等學力投考與原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正式學校。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除由同級以上學校附設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亦得設立,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民營事業機構或私人設立進修補習學校,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進修補習教育既延伸至大學,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又目前政治大學、成功大學均附設有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爰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之附設,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為限」,修正為「....應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限」。
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將所定「進修補習」教育之「補習」兩字刪除,予以更積極之急義。 三、將「特別補習」修正為「在監補習」,俾明確易懂;「勞工補習」已由相關單位辦理,故予以刪除;另配合進修教育,增列「進修」等方式為之。 四、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主管部會」修正為「相關主管機關」。
明定授權教育部會同法務部等機關訂定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教育之辦法之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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