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報經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後始得為之。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9條,當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必須事先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只有經過核准後,補習班才能接受委託辦理員工進修的業務。 參考資料: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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