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政府應將轄區內各類補習班名稱、教職員人數、學生人數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列報省教育廳備查。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8條,縣(市)政府應該在每年十月底之前將其轄區內各類補習班的名稱、教職員人數、學生人數等資料報告給省教育廳備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上級教育部門掌握補習班的基本情況,以確保其正常運營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199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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