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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 (市) 政府應將轄區內各類補習班名稱、教職員人數、學生人數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列報省教育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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