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依左列規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一、招生簡章包括招生班數、人數、開學日期、各科教學時數、修業期限、入學資格、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招生三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生名冊於開學後二星期內陳報。 三、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於該期學生結業後一個月內陳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了補習班應該向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報備的文件包括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以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具體報備的規定如下: 1. 招生簡章:包括招生班數、人數、開學日期、各科教學時數、修業期限、入學資格、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應在招生三星期前陳報。 2. 教師及學生名冊:開學後的兩星期內必須報備教師及學生名冊。 3. 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該期學生結業後的一個月內報備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 舉例來說,一家補習班在每學期開始前三星期需要向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報備招生簡章,詳細說明招生的班級數量、人數限制、教學時數、修業期限、入學資格、收費項目及金額等內容。開學後的兩星期內,補習班需要報備教師及學生名冊,列出該學期的教師和學生名單。每學期結束後的一個月內,補習班需要報備每期的辦理情形和結業生名冊,記錄該期學生的辦理情形和結業名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