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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以升學為目的之技藝或語文課程,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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