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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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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以升學為目的之技藝或語文課程,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23條,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然而,如果補習班所提供的是非以升學為目的的技藝或語文課程,並且經服務學校的書面同意,則可以例外。具體而言,此條款意味著補習班不能直接聘請在校教師充當兼職教師,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補習班所提供的課程不會對學生的升學造成干擾,並且學校同意該教師兼課,則可以為補習班聘請該教師充當兼職教師。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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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非以升學為目的之技藝或語文課程,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