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非以升學為目的之技藝或語文課程,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23條,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然而,如果補習班所提供的是非以升學為目的的技藝或語文課程,並且經服務學校的書面同意,則可以例外。具體而言,此條款意味著補習班不能直接聘請在校教師充當兼職教師,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補習班所提供的課程不會對學生的升學造成干擾,並且學校同意該教師兼課,則可以為補習班聘請該教師充當兼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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