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應採用審定合格之教材,無審定合格教材而自編者,應送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28條,補習班在開課時應使用審定合格的教材。如果沒有審定合格的教材,而自行編寫教材的話,必須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核備。 這表示補習班必須使用通過審定的教材,如果他們使用自編的教材,則需要向相關機關核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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