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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應採用審定合格之教材,無審定合格教材而自編者,應送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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