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收取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 學雜費之收取數額由各補習班訂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0條,補習班在收取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時,應給予正式收據,而收據上必須明確載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的日期及文號。至於學雜費的收取金額則由各個補習班自行制訂,並需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提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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