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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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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收取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日期及文號。 學雜費之收取數額由各補習班訂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0條,補習班在收取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時,應給予正式收據,而收據上必須明確載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的日期及文號。至於學雜費的收取金額則由各個補習班自行制訂,並需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提交核定。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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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補習班收取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