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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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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所收取之學雜費,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及房租等經費開支外,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2條的規定,補習班所收取的學雜費,除了用於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和房租等經費開支外,還應用於充實教學和安全設備。這意味著補習班在使用學雜費時,除了支付必要的費用外,還應該投入資金來提升教學品質和確保學生的安全設備。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學生的權益,確保他們在補習班獲得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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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補習班所收取之學雜費,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及房租等經費開支外,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