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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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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左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5條,如果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應按以下規定退費: 1. 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應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的七成。自實際上課日起未超過全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的一半。在班時間已超過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2. 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則發給成品。 此外,根據該規則,如果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則應全額退還費用。 參考資料: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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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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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左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