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左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5條,如果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應按以下規定退費: 1. 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應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的七成。自實際上課日起未超過全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的一半。在班時間已超過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2. 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則發給成品。 此外,根據該規則,如果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則應全額退還費用。 參考資料: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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