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頒給獎章、獎狀、或以嘉獎等方式獎勵之。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具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進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3條的規定,補習班或其教職員若具備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由直轄市或縣政府給予獎章、獎狀或以嘉獎等方式獎勵: 一、補習班的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具有成績;例如,補習班擁有先進的教學設備或進行了有意義的研究。 二、補習班在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方面取得卓越成績;比如,許多學生透過這個補習班的輔導成功找到了理想的工作。 三、補習班的負責人具有卓越的才能和領導能力,並遵守國家政策和發展班務,在這方面取得了成就;例如,該補習班的負責人曾經領導學員參加各項比賽,並在比賽中獲得優異的成績。 四、補習班的教師熱心教學,能夠改進教學方法或從事學術研究,並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等成就;舉例來說,該補習班的教師研究出了一種有效的教學方法,並且有相關的著作或專利。 五、補習班的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並有特殊的事蹟;比如,教職員在學生生活上給予了特別的關愛和幫助,對他們的成長有積極的影響。 根據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3條,這些情況下直轄市或縣政府可以給予補習班及其教職員相應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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