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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頒給獎章、獎狀、或以嘉獎等方式獎勵之。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具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進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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