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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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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必要時中央或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及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予以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2條,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本地區補習班的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有責任進行定期的視導和隨時的抽查考核。如果需要的話,中央或省 (市) 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與相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和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對表現優良的補習班可以予以獎勵,對經營不善的補習班可以議處。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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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