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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必要時中央或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及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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