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核,必要時中央或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及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予以議處。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2條,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對本地區補習班的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有責任進行定期的視導和隨時的抽查考核。如果需要的話,中央或省 (市) 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與相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和隨時抽查考核補習班,並將考核結果公告。對表現優良的補習班可以予以獎勵,對經營不善的補習班可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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