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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並不得在學校學期中上課期間,每星期一上午至星期六中午之時間內,招收在學之中等學校學生,施以升學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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