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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如因故無法繼續招生時,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准暫停招生,其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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