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如因故無法繼續招生時,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暫停招生,其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撤銷立案。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6條的規定,如果補習班因任何原因無法繼續招生,應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核准暫停招生,並且該暫停招生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如果補習班在暫停招生期間結束後仍未重新恢復招生,則可能會被撤銷立案。根據上述情報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案例或相關資料進行進一步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