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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典質。如無法繼續辦理時,其設立人或董事會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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