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本規則規定申請立案,或經撤銷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私立補習班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由機關或公私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行政程序議處有關人員。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8條,如果一個未按照該規則申請立案的短期補習班,或者已經撤銷註冊但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的名義擅自招生,私立補習班將根據補習教育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處理,並適用私立學校法第43條的規定;由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設置的補習班則根據行政程序處理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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