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本規則規定申請立案,或經撤銷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私立補習班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由機關或公私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行政程序議處有關人員。
未依本規則規定申請立案,或經撤銷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私立補習班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由機關或公私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行政程序議處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