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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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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規則規定申請立案,或經撤銷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私立補習班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由機關或公私立學校附設之補習班,依行政程序議處有關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8條,如果一個未按照該規則申請立案的短期補習班,或者已經撤銷註冊但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的名義擅自招生,私立補習班將根據補習教育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處理,並適用私立學校法第43條的規定;由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設置的補習班則根據行政程序處理相關人員。

  • 撤銷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行政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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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未依本規則規定申請立案,或經撤銷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私立補習班依補習教育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