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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招生班 (人) 數。 四、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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