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核減招生班 (人) 數。 四、停止招生。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49 條的規定,當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時,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可依情節做出以下處分: 1. 糾正:對違規行為進行指正、改正。 2. 限期整頓改善:要求補習班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改善違法行為。 3. 核減招生班 (人) 數:限制補習班所能招生的班級數量。 4. 停止招生:暫停補習班的招生活動。 這些處分是為了維護補習班的教學品質、保障學生權益以及確保補習班符合法令的要求。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及第五十三條所明定,可以找到相關例子來解釋每一項處分具體的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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