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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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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招生班 (人) 數。 四、停止招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49 條的規定,當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時,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可依情節做出以下處分: 1. 糾正:對違規行為進行指正、改正。 2. 限期整頓改善:要求補習班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改善違法行為。 3. 核減招生班 (人) 數:限制補習班所能招生的班級數量。 4. 停止招生:暫停補習班的招生活動。 這些處分是為了維護補習班的教學品質、保障學生權益以及確保補習班符合法令的要求。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及第五十三條所明定,可以找到相關例子來解釋每一項處分具體的執行情形。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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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得視其情節分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