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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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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指左列情事: 一、未按期陳報有關表冊者。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三、班名未照規定書寫者。 四、未經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董事、董事長者。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六、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渲染之招生宣傳文字、圖表者。 七、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八、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 九、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者。 十、未依照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十一、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十二、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者。 十三、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動用基金者。 十四、違反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者。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50 條,該條款所指的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 未按期陳報相關表册。 2. 課程、教材和教學方式不符合教育目標。 3. 班名未按規定書寫。 4. 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董事、董事長。 5. 發給不真實的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6. 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夸大宣傳的招生文字、圖表。 7. 缺乏教學必要設備。 8. 安全衛生設備不符合規定。 9. 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 10. 未依照規定進行招生、收費、退費或進行不當的招生行為。 11. 到學校招攬學生。 12. 聘用外籍教師未按規定辦理。 13. 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動用基金。 14. 違反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15. 其他違反法令的情況。 例如,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若補習班發給不真實的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便違反了該法令。另外,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49 條,若補習班未依規定進行招生、收費、退費或進行不當的招生行為,如例子中的原告以擅自招生授課的方式違反法令,也可被視為違反該條規定。

  • 法令名詞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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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前條所稱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指左列情事: 一、未按期陳報有關表冊者。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