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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撤銷其立案: 一、有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命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三個月而未報備者。 三、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洩題案者。 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規定或其他應予撤銷立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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