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應撤銷其立案: 一、有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命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三個月而未報備者。 三、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洩題案者。 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規定或其他應予撤銷立案者。
根据《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51條,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县(市)政府应撤销其立案: 1.有第49條规定的情况,且情节重大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限期命其整顿改善而逾期不为整顿改善者。 2.未招生超过三个月而未报备者。 3.经停止招生而仍继续招生者。 4.安全卫生设备经复检后仍不合格者。 5.涉及国家考试或各级学校招生考试泄题案者。 6.违反第46條、第47條、第57條规定或其他应予撤销立案者。 以下是与上述法规相关的一个例子: 根据《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49條规定,補習班在建筑物的安全衛生設備方面需要进行复检,以确保设备的合格性。如果補習班在复检后发现安全衛生設備仍不合格,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县(市)政府可以根据第51條撤销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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