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經當地政府取締者,一年內不受理擅自招生者及就擅自招生施教原址設立補習班之申請。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52條,未經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的情況下,如果經當地政府取締,那麼該補習班一年內將不會受理該擅自招生者及就擅自招生施教原址設立補習班的申請。 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打擊未經核准立案擅自開設補習班並招生的行為,以保障學生的權益和教育質量。如果有人違反這項規定,經當地政府取締後,在一定時間內將不被允許再次從事擅自招生的行為或在原址設立補習班。這是一項行政處分措施,旨在維護教育的正常運作與秩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台灣)教育部網站,網址:https://www.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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