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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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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經當地政府取締者,一年內不受理擅自招生者及就擅自招生施教原址設立補習班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52條,未經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的情況下,如果經當地政府取締,那麼該補習班一年內將不會受理該擅自招生者及就擅自招生施教原址設立補習班的申請。 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打擊未經核准立案擅自開設補習班並招生的行為,以保障學生的權益和教育質量。如果有人違反這項規定,經當地政府取締後,在一定時間內將不被允許再次從事擅自招生的行為或在原址設立補習班。這是一項行政處分措施,旨在維護教育的正常運作與秩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台灣)教育部網站,網址:https://www.edu.tw/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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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52 條規定:「未經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經當地政府取締者,一年內不受理擅自招生者及就擅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