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撤銷立案者,一年內不再受理原設立人及就原址設立補習班之申請。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53條的規定,如果一個補習班的立案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撤銷,那麼一年內原設立人和原址的補習班將不再被處理其申請。這意味著在這一年的期間內,原設立人無法再進行相同地點的補習班設立申請。具體情況可以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及第五十三條所明定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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