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地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六十人者,每增加學生一人,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根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4條,特殊教育學校的校地面積有以下規定: 1. 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時,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2. 學生人數逾六十人時,每增加一位學生,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的校地面積。 例如,如果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生人數為八十人,則其校地面積應為一千二百平方公尺加上十五平方公尺乘以二十位,即總校地面積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