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地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六十人者,每增加學生一人,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