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地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六十人者,每增加學生一人,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