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之校舍、設施及其他設備,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考量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求,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融合之目標,本於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提供所需之設施設備及輔助器材。
根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5條,特殊教育學校的校舍及其他設備應符合各級各類教育階段的法規要求。此外,特殊教育學校還應考慮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和學生的特殊需求,提供無障礙設施、教學設備和教育輔助器材。具體的法律參考資料可以是《特殊教育法》,該法對特殊教育學校的設備和設施要求有明確的規定。例如,該法第12條規定了特殊教育學校應該有適當的學生數量和合格的教學環境、設施和設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