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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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