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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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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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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6條規定了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的班級人數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幼兒部的每班不得超過八人,國小部的每班不得超過十人,國中部的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高中部和高職部的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然而,如果因為學生的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的設施設備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班級人數可以超過上述限制。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教育部104年10月27日修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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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6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