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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
  2. 特殊教育學校得同時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設置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高職部;各學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所設學部之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設有多學部者,依其最高學部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分校或分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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