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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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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
  2. 2.特殊教育學校得同時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設置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高職部;各學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所設學部之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設有多學部者,依其最高學部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分校或分部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7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除非本標準另有規定,否則應按照各教育階段的法規辦理。這表示特殊教育學校的相關事項需要遵循各教育階段的法律規定。 2. 特殊教育學校可以同時設置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和高職部。對於這些部門的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如果本標準未有具體規定,則應參照其所設部門的教育階段法規。如果一所學校設有多個部門,則應按照最高學部的教育階段法規進行處理。分校或分部的情況也應相同。 3.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的相關事項還適用於《私立學校法》和《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的規定。這表示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在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等方面需遵守相應的私立學校法規。 資料來源: 教育部(2017)。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取自https://laws.moe.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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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7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特殊教育學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