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7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除非本標準另有規定,否則應按照各教育階段的法規辦理。這表示特殊教育學校的相關事項需要遵循各教育階段的法律規定。 2. 特殊教育學校可以同時設置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和高職部。對於這些部門的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如果本標準未有具體規定,則應參照其所設部門的教育階段法規。如果一所學校設有多個部門,則應按照最高學部的教育階段法規進行處理。分校或分部的情況也應相同。 3.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的相關事項還適用於《私立學校法》和《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的規定。這表示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在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等方面需遵守相應的私立學校法規。 資料來源: 教育部(2017)。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取自https://laws.moe.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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