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法第8條的規定,特殊教育學校或其分校、分部的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需要由各級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評估和審議。審查小組由具有特殊教育、建築和無障礙環境設計專長的相關人員組成,委員人數為五至九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聘兼專家和相關機關代表,其中一人被指定為召集人。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2條,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此外,根據《特殊教育學校組織通則》第6條,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應經教育部核准。其中一個參考資料是特殊教育學校法施行細則,可以提供更多相關法律的詳細內容。該施行細則包括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相關的審查標準和程序。 例如,根據特殊教育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2條,審查小組的成員需具備特殊教育、建築和無障礙環境設計專長等相關專業。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審查程序中,審查小組根據法定標準,評估特殊教育學校的辦學能力和資源,以確保學校能提供適切的特殊教育服務。 此外,特殊教育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也規定,審查小組的審查結果和意見應記錄在審查報告中,並提交給主管機關作為設立、變更、停辦和合併的決策依據。 以上這些法律依據可與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8條相關聯,以解釋該條款中有關審查小組的組成和任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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