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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特殊教育學校或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應邀集具特殊教育、建築及無障礙環境設計專長等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評估及審議。
  2.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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