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9

快速跳轉
  1. 1.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圖書、出版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住宿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等組。 五、研究發展處:設資訊、研究、推廣、輔具等組。 六、輔導室:設輔導、復健等組。
  2. 2.前項處、室或組之設置,得由各校視實際需要,整合其功能並調整其名稱;其最高設置基準如下: 一、六班以下:設二處及二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三處(室)及九組。 三、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設四處(室)及十二組。 四、二十五班以上:設五處(室)及十五組。
  3. 3.前項各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法條,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的設置包括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研究發展處和輔導室。根據學校規模的不同,可以調整組織的數量和名稱。例如,六班以下的學校可以設置兩個部門和兩個組;七班至十二班的學校可以設置三個部門(或室)和九個組;十三班至二十四班的學校可以設置四個部門(或室)和十二個組;二十五班以上的學校可以設置五個部門(或室)和十五個組。各行政組織的設置和職責由各主管機關核定。最新的參考資料是「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根據該標準提供的規定來確定組織的設置和功能。

  • 行政組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9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圖書、出版等組。 二、學生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