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料中的相關法條,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的設置包括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研究發展處和輔導室。根據學校規模的不同,可以調整組織的數量和名稱。例如,六班以下的學校可以設置兩個部門和兩個組;七班至十二班的學校可以設置三個部門(或室)和九個組;十三班至二十四班的學校可以設置四個部門(或室)和十二個組;二十五班以上的學校可以設置五個部門(或室)和十五個組。各行政組織的設置和職責由各主管機關核定。最新的參考資料是「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根據該標準提供的規定來確定組織的設置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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