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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圖書、出版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住宿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等組。 五、研究發展處:設資訊、研究、推廣、輔具等組。 六、輔導室:設輔導、復健等組。
  2. 前項處、室或組之設置,得由各校視實際需要,整合其功能並調整其名稱;其最高設置基準如下: 一、六班以下:設二處及二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三處(室)及九組。 三、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設四處(室)及十二組。 四、二十五班以上:設五處(室)及十五組。
  3. 前項各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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