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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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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每班置一人。但每班人數未達第六條所定最高人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生障礙程度及服務需求,准以部分工時進用。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二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增置二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二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需要進用六人至九人,其中專業輔導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至少應各置一人。 十、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一、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二、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置技士、技佐一人至三人。 十三、工友、技工、駕駛: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學生以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增置一人。 (二)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 十四、專任運動教練:視實際需要配置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
  2. 2.前項第二款之秘書及第三款之主任、組長,除健組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及總務處各組組長為專任外,由校長就教師聘兼之。
  3. 3.第一項第八款住宿生管理員,應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經各校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除職前訓練外,每年並應接受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4. 4.第一項第九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如下: 一、醫師: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專業人員。 三、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四、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
  5. 5.第一項第九款專任輔導教師,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資格。
  6. 6.特殊教育學校設有分校或分部者,另增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特殊教育學校的員額編制如下: 1. 校長:每所學校只設置一位校長。 2. 秘書:如果學校設有二十五班或三個學部以上,則需要一位秘書。 3. 主任、組長:每個處室或室需要設置一位主任,每個組需要設置一位組長。 4. 教師:幼兒部和國小部每班需有兩位教師,國中部、高中部和高職部每班需有三位教師。 5. 導師: - 幼兒部、國小部和國中部每班需有兩位導師,由教師兼任。 - 高中部和高職部每班需有一位導師,由教師兼任。 6. 特殊專才者:校長可以聘請特殊專才來協助教學工作。 7. 教師助理員:每班需有一位教師助理員。但如果班級人數未達到最高人數的一半,根據學生的障礙程度和服務需求,可以核准部分工時進用。 8. 住宿生管理員:如果學校設有學生宿舍,則根據住宿學生人數增加住宿生管理員。增加的數量根據不同部門的規定: - 幼兒部和國小部:每增加十個學生,增加一位住宿生管理員。 - 國中部:每增加十五個學生,增加一位住宿生管理員。 - 高中部和高職部:每增加十五個學生,增加一位住宿生管理員。 9.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根據學生的需要,每所學校需聘任六至九位相關專業人員和專任輔導教師。其中至少應有一位專業輔導人員和一位專任輔導教師。 10. 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根據學校衛生法的規定,學校需要設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如果學校擁有十五個班級以上或設有分校,還可以增加護理師或護士。 11.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照與同等級學校相同的標準配置。 12. 技士、技佐:如果學校設有職業類科,則根據實際需求配置技士和技佐,人數可為一至三人。 13. 工友、技工、駕駛: - 工友:對於以聽覺障礙為主的學校,每四班需配置一位工友。對於以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和肢體障礙為主的學校,每十二班以下需配置六位工友,每增加四班增加一位工友。如果學校設有學生宿舍,則住宿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需要增加四位工友,超過二百人,則每增加一百人增加一位工友。 - 技工、駕駛:根據實際需求配置技工和駕駛。 14. 專任運動教練:根據實際需求配置從事運動團隊的訓練或比賽指導的專任運動教練。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秘書和主任、組長的職位可以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而不從教師中選聘。此外,住宿生管理員需要擁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學歷或相同的資格,並需要通過校方甄選委員會的公開甄選,並在到職後一個月內報告主管機關備查。除了職前訓練外,每年還需要接受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舉辦的九小時以上的在職訓練。 最後,第九款中的專業輔導人員如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等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專任輔導教師則需要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中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的資格要求。 以上是對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以最新的資料為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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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0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