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特殊教育學校的員額編制如下: 1. 校長:每所學校只設置一位校長。 2. 秘書:如果學校設有二十五班或三個學部以上,則需要一位秘書。 3. 主任、組長:每個處室或室需要設置一位主任,每個組需要設置一位組長。 4. 教師:幼兒部和國小部每班需有兩位教師,國中部、高中部和高職部每班需有三位教師。 5. 導師: - 幼兒部、國小部和國中部每班需有兩位導師,由教師兼任。 - 高中部和高職部每班需有一位導師,由教師兼任。 6. 特殊專才者:校長可以聘請特殊專才來協助教學工作。 7. 教師助理員:每班需有一位教師助理員。但如果班級人數未達到最高人數的一半,根據學生的障礙程度和服務需求,可以核准部分工時進用。 8. 住宿生管理員:如果學校設有學生宿舍,則根據住宿學生人數增加住宿生管理員。增加的數量根據不同部門的規定: - 幼兒部和國小部:每增加十個學生,增加一位住宿生管理員。 - 國中部:每增加十五個學生,增加一位住宿生管理員。 - 高中部和高職部:每增加十五個學生,增加一位住宿生管理員。 9.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根據學生的需要,每所學校需聘任六至九位相關專業人員和專任輔導教師。其中至少應有一位專業輔導人員和一位專任輔導教師。 10. 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根據學校衛生法的規定,學校需要設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如果學校擁有十五個班級以上或設有分校,還可以增加護理師或護士。 11.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照與同等級學校相同的標準配置。 12. 技士、技佐:如果學校設有職業類科,則根據實際需求配置技士和技佐,人數可為一至三人。 13. 工友、技工、駕駛: - 工友:對於以聽覺障礙為主的學校,每四班需配置一位工友。對於以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和肢體障礙為主的學校,每十二班以下需配置六位工友,每增加四班增加一位工友。如果學校設有學生宿舍,則住宿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需要增加四位工友,超過二百人,則每增加一百人增加一位工友。 - 技工、駕駛:根據實際需求配置技工和駕駛。 14. 專任運動教練:根據實際需求配置從事運動團隊的訓練或比賽指導的專任運動教練。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秘書和主任、組長的職位可以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而不從教師中選聘。此外,住宿生管理員需要擁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學歷或相同的資格,並需要通過校方甄選委員會的公開甄選,並在到職後一個月內報告主管機關備查。除了職前訓練外,每年還需要接受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舉辦的九小時以上的在職訓練。 最後,第九款中的專業輔導人員如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等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專任輔導教師則需要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中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的資格要求。 以上是對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以最新的資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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