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四項第三款職業輔導及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由學校視需要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進用,協助辦理學生職場實習、就業輔導或該類課程教學等事項。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有關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1 條的資訊,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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