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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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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2. 2.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人事人員,得由校長就教師聘兼或由職員專任之;會計人員,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遴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所提到的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2條,以下是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1.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該條款,公立特殊教育學校應設立人事室或安排人事管理員,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人事事務。同樣地,該條款也要求設立主計室或置主計員,並依照主計機構相關規定辦理財務事務。 相關範例:例如,一所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依法設有人事室,負責處理教師的招募與人事管理工作。此外,該學校也設有主計室,負責處理學校的財務管理和統計工作。人事室和主計室的設立必須符合相關機構的規定。 2.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人事人員,得由校長就教師聘兼或由職員專任之;會計人員,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遴用之。 根據該條款,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的人事人員可以由校長進行教師的聘兼或由職員專任。同樣地,該條款規定會計人員的遴用應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相關範例:例如,一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的校長可決定進行教師的聘兼,即由原本的職員兼任教師職務。此外,該學校根據財團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建立的會計制度實施辦法,遴選合適的人員擔任會計工作。 以上是對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2條的解釋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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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2 條規定:「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