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3 條,特殊教育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的身心障礙程度和特殊需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進用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和住宿生管理員。這些教師助理員和住宿生管理員的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和報酬都由各主管機關決定。部分工時是指工作時間比特殊教育學校內的全時教師助理員和住宿生管理員工作時間縮短了相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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