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4條的規定,特殊教育學校需設立校務會議,以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長召集並主持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校務會議的組成包括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以及家長會代表。各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確定校務會議的組成和運作方式。 此外,特殊教育學校為了推展校務,在法律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經由校務會議的議決後設立各種委員會。各校可以自行決定這些委員會的組成和任務。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教育學校在設置校務會議和各種委員會時,需要另外遵守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規定。這意味著特殊教育學校在設立校務會議和各種委員會時,必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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