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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教育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之,並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各校定之。
  2. 特殊教育學校為推展校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3. 前項校務會議及各種委員會之設置,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得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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