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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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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家長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5條,特殊教育學校應設有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組織,並以該校的名稱冠名。家長會的任務、家長委員的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照各相關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教育部) - 該校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內部規章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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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5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