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家長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根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5條,特殊教育學校應設有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組織,並以該校的名稱冠名。家長會的任務、家長委員的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照各相關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教育部) - 該校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內部規章或相關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