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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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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未符合本標準者,視實際狀況逐年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6條,本標準施行前設立的特殊教育學校,如果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根據實際情況逐年進行調整。這意味著原本設立的特殊教育學校可能在本標準實施後需要進行調整以符合新的要求。具體的調整方式和進度,需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評估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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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6 條規定:「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未符合本標準者,視實際狀況逐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