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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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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的第17條,該標準於發布日開始生效。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0.03.15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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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7 條規定:「本標準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