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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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出版或代理進口於原出版地未取得國際標準書號之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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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第 2 條,該條款適用於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出版或代理進口並未取得國際標準書號的出版品。根據該條款,出版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適用該辦法:首先,出版品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經過合法程序進行出版或代理進口;其次,出版品在原有的出版地尚未取得國際標準書號。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管理國際標準書號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使用,確保出版品的品質和可識別性。 範例: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出版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了一本書,但該書尚未取得國際標準書號。根據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第 2 條,該出版品將符合適用該辦法的條件,因為它在中華民國境內經過合法程序出版,且沒有取得國際標準書號。因此,這本書的國際標準書號的管理將遵循該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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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