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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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出版前三個月或進口後,得依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之規定,申請辦理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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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出版品在出版前三個月或進口後,可以依照國家圖書館的規定,申請辦理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這樣可以確保出版品在上市前獲得標準識別號碼,並進行預先編目處理。有了國際標準書號,便於出版品的辨識和管理,而預行編目則有助於資訊組織和閱讀者的利用。據資料顯示,國家圖書館在進行國際標準書號和預行編目的審核和核發工作時,會參考國際慣例和相關規範,例如《國際標準書號指南》和《預行編目原則與慣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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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