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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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應衡酌本機構教育資源及設備規劃開設,或結合相關機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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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 2 條,社教機構在辦理終身教育時,應考慮本機構的教育資源和設備規劃,可開設相關課程或與其他機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合作辦理終身教育活動。 範例:例如,一個社教機構可以利用自身的師資和教室設施開設各種專業技能培訓班,如語言課程、音樂課程或藝術課程。此外,社教機構也可以與大專院校或民間專業機構合作,共同舉辦研討會或工作坊,提供終身學習的學習機會。這樣的合作能夠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擴大終身教育的規模和影響力。
- 衡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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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