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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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師資,應聘請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該機構具有實務專長者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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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3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在辦理終身教育時,必須聘請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若有必要,也可以由具有實務專長的人員兼任。這表示社教機構在推展終身教育時,需要確保師資的合格性,並且必要時可以從具有實務經驗的人員中選任。具體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因為該段文字中沒有提到任何實際的案例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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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