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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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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師資,應聘請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該機構具有實務專長者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3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在辦理終身教育時,必須聘請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若有必要,也可以由具有實務專長的人員兼任。這表示社教機構在推展終身教育時,需要確保師資的合格性,並且必要時可以從具有實務經驗的人員中選任。具體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因為該段文字中沒有提到任何實際的案例或情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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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 3 條規定:「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師資,應聘請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該機構具有實務專長者兼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