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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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採學分班、非學分班方式,其中學分班應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其招收學員資格及授課師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合作學校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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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4條,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時,可以選擇學分班或非學分班的方式。其中,學分班需要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且招收的學員資格和授課師資必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此外,至少三分之一的學員需為合作學校的專任教師。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法條中未直接提到「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因此,無法提供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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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