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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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機構終身教育班學員修習期滿,非學分班得由社教機構發給證明書;學分班由合作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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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5條,終身教育班的學員修習期滿後,非學分班的學員可以由社教機構發給證明書,而學分班的學員則由合作的大專院校發給學分證明。這意味著學分班的學員可以獲得學分,並且這些學分可以在大專院校中使用。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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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