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學分班,應擬具計畫書,並報本部備查;其計畫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地點、招收對象、名額、方式及經費概算等項目。
- 社教機構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各項終身教育辦理情形報請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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