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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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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機構為辦理終身教育,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專責單位,所需人員由現有人員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為了辦理終身教育,社教機構可以設立專責單位以進行相關工作,而這些專責單位的人員可以由現有人員兼任。這意味著社教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成專門的團隊來負責終身教育相關事務,而這些團隊的成員可以是現有的人員同時兼任這些職務。 參考資料: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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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 7 條規定:「社教機構為辦理終身教育,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專責單位,所需人員由現有人員兼任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