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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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到的第11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特殊教育學生,應根據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如果有需要,可以提供點字、錄音、報讀以及其他輔助工具,並可以延長考試時間。這些措施旨在確保特殊教育學生可以依照自己的能力和需要進行評量,並提供適當的支援措施。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教育部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這是台灣教育部為了確保特殊教育學生在普通學校得到適當支援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 行政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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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