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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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提供支援服務,並以其服務成效列為績效獎勵、經費補助、追蹤輔導及調整特殊教育計畫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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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責任督導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支援服務給普通學校的特殊教育學生。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以支援服務的成效作為績效獎勵、經費補助、追蹤輔導及調整特殊教育計畫的依據。 根據參考資料《學校特殊教育支援資源"], 202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教育部發布的《學校特殊教育支援資源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該提供的支援服務範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督導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專業諮詢、教師培訓、課程資源分享、教學指導等等,以幫助普通學校更好地支援特殊教育學生。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藉督導的成效評估,可以提供獎勵措施、經費補助,並根據支援服務的需求進行輔導和特殊教育計畫的調整。 例如,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提供教師專業發展講座,在特殊教育領域提供專業知識和技巧的培訓。同時,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分享特殊教育的教學資源,提供教師們更好的教學工具和材料。此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還會定期進行教學指導,協助學校教師在特殊教育領域提供更有效的支援服務。這些督導和支援服務的成效會在績效評估中被考慮,並可能獲得獎勵或經費補助。 .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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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