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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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所屬特殊教育學校 (班) ,提供其師資、專業人員及設備等資源,協助尚未擬訂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輔導其特殊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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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7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責任指派所屬特殊教育學校(班)提供資源,包括師資、專業人員和設備等,協助尚未制定特殊教育方案的普通學校,提供對特殊教育學生的支援。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殊教育學生能夠在普通學校中得到適當的輔導和支持。 參考資料: 「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109年5月12日修正) - 教育部網站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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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