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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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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需費用,並責成專款專用: 一、已設立之特殊教育班汰舊更新設備。 二、新設立之特殊教育班購買設備。 三、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實施該教育方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並沒有提到關於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 8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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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 8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需費用,並責成專款專用: 一、已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